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 廖金燦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於承辦司法事務官聲請迴避,惟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本件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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