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冠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經查,受刑人江冠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假釋出監後,因刑期變更,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33641號函核准假釋應予維持,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4年7月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信帆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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