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99號原告 徐月蓮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弄00號被
告 魏和鈞 (原名 魏宏盛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曾淑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