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林秉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洪敏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