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小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結仕 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5,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簡易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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