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6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姵璇
債務人 王春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捌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柒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