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林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06元,及自民國94年6月4日起至民國
94年7月3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7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官郝燮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
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
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
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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