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執畢│第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4.12月底至95.3.11前│95.3.7│││96小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毒偵字第1686號│95年毒偵字第163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沙簡上字第289│95年上訴字第2112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5.8.10│95.11.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沙簡上字第289│95年上訴字第2112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5.8.10│95.11.2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執字第8411號│95年執字第116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