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90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90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5日所為裁定,於104年9月8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表示不服,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請求救濟之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詹駿鴻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