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9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92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927號聲請人 陳家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盛馵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㈡請提出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