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大邦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原告請求被告昇洲通運公司賠償損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影本,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3,334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影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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