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919號聲請人 高淑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匯強投資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0年六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匯強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清算完結,惟因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法如期完結清算,致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司聲字第213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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