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 顏維祈 相對人 周賽妹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 林東義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4年8月3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林東義於民國104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
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11月30日,詎債務人到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3紙、支票影本3紙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 苓雅 │ 福裕 ││910-1│建│678.00│68/10000│├─┼───┼────┼────┼────┼────────┼─┼──────┼───────┤│2│高雄│苓雅│福裕││910-19│建│106.00│2000/10000│├─┼───┼────┼────┼────┼────────┼─┼──────┼───────┤│3│高雄│苓雅│福裕││910-32│建│101.00│68/10000│├─┼───┼────┼────┼────┼────────┼─┼──────┼───────┤│4│高雄│苓雅│福裕││910-33│建│38.00│68/10000│├─┼───┼────┼────┼────┼────────┼─┼──────┼───────┤│5│高雄│苓雅│福裕││910-34│建│42.00│68/10000│├─┼───┼────┼────┼────┼────────┼─┼──────┼───────┤│6│高雄│苓雅│福裕││910-35│建│50.00│68/10000│├─┼───┼────┼────┼────┼────────┼─┼──────┼───────┤│7│高雄│苓雅│福裕││910-36│建│38.00│68/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273│福裕段910-19│鋼筋混凝土造│五層:97.95│陽台:4.85│全部││││││5層樓房│合計:97.95││││││├───────────────┤││││││││高雄市○○區○○街○○○號5樓│││││││││││││││└─┴──┴───────────────┴──────┴───────┴─────┴──┴─┘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