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董宜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208,88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6,7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15,717元。
㈡補正被告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授信約定書。
㈣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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