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387號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實體事項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417號被告甲○○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執行戒治屆滿6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已於民國96年3月13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減刑,並經接續執行,已於96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月7日下午3時許,在其基隆市○○區○○路○○巷○○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在鋁箔紙上點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1月9日下午3時40分許,在基隆忠二路55號前為警盤查時,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被告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供述。│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於98年1月9日下午4時│││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5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檢驗報告1紙。│,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被告於強制戒治完畢釋放後│││表1份。│5年內及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欣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