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124號
原 告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訴訟代理人 魏佳宇
岑爾豪
被 告 中山首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璟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2日簽訂「物業綜
合管理委託契約書」(以下簡稱系爭契約書),期間自101
年2月11日起至102年2月10日止,內容略以:被告委託原告
進行社區之綜合管理及維護服務,費用係每月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含稅),並約定被告應於每月5日前以匯款、
現金或即期票據擇一支付。又於101年12月20日,因被告有
延長契約之需求,故與原告簽訂「延約協議書」乙紙,並將
契約終止日延長至102年3月31日止。詎料,被告於契約到期
終止後未依契約第6條規定給付服務費用,經催告後,被告
竟以原告未將社區住戶應繳之管理費全數收齊為由拒絕給付
,經原告再以存證信函催討後,被告僅於102年5月10日給付
260000元,尚欠100000元未付。查系爭契約第2條及第3條所
載之服務內容及摘要並無規定原告需提供代收社區管理費之
服務,且自被告社區管理費繳費單之形式可得知社區管理費
用係由住戶直接繳納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又該繳費
單第三聯「注意事項」亦清楚表示「「管理中心不代收管理
費」,故社區管理費用應屬社區住戶與被告間之債權債務關
係,則被告何以上開理由拒絕給付系爭費用,實令人匪夷所
思。爰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
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辯論及所具書
狀,陳述略稱:原告服務有14項缺失,目前原告尚積欠被
告約4萬餘元,且原告派駐在被告社區員工所製作之出入帳
有問題,員工侵占款項共14萬餘元多元未存入社區社區帳戶
,要主張抵銷云云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乙、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物業綜合管理委託契約書1份、
契約延約協議書1份、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份、合作金庫銀行
存款存摺節本1份、被告社區管理費繳費單1份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到庭固不否認積欠服務費100000元未付,然就原告給
付之請求,另以前詞置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00條第2項對經裁判
之抵銷數額,復明定有既判力,則主張抵銷之當事人就其主
張抵銷之債權及數額確實存在之事實自負有舉證責任。本件
被上訴人既就上訴人所主張之貨款金額尚未付清,並不爭執
,惟以伊分別對上訴人有損害賠償債權得主張抵銷相抗辯,
依法自應就對上訴人有前開債權存在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並不
爭執積欠服務費100000元未付之事實,惟以:因原告之服務
有缺失,且原告員工有侵占款項之行為,故對原告有損害賠
償請求權,爰主張抵銷,原告則否認對被告有賠償義務,揆
諸前開說明,依法自應由被告就對原告有前開債權存在負舉
證責任,經查:被告雖於10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翌日可
以提出會計總帳以證明對原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參見上揭
筆錄),然迄102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均未提出上開證
據,亦未到庭說明,難認被告已就「有抵銷債權存在」一節
,已盡舉證之責,被告此部分辯解實難採信。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000
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
定,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及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
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