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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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148號
上 訴 人 連炎坤 即群盛企業社
住台北市○○區○○○路○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昌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6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