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6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文祥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