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振宏選任辯護人向文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吳坤芳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