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59號原告 姚曉芳 被告 袁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秋龍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繳納裁判費數額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