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告 陳政奎 訴訟代理人 李欣芫 律師被告 徐信華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張立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