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育騰
林暐澄(原名林乾在)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育騰及林暐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