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告東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筱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成美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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