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49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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