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45號

原告 吳元培

被告 曾仲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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