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47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被告 陳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4,693元,及其中5萬1,549元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計算之利息,其中2萬4,418元自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14.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