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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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48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 被告 吳培瑄 (即 吳灝霖 之繼承人)
吳李金蘭 (即吳灝霖之繼承人)
吳培維 (即吳灝霖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吳培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灝霖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培瑄、吳李金蘭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吳培維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灝霖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培瑄、吳李金蘭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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