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5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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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55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告 林永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