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80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許立正 債務人 左筱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