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冠閔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9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198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5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田德煙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