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437號債權人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廷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廷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其發票人為債務人廷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並非甲○○,亦查無債務人甲○○於該等支票上有背書之事實,顯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廷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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