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55號聲請人 柏亞枬 代理人 柏文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2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2│└──┴────────────┴────────┴───┴──┘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