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賴昆佑 被告 吳楨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