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20號上訴人 王榮堂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被上訴人 鄭毓樺 即 鄭淑蘭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吳俊宏 律師 邱煒棠 律師 林韋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受命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