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08號上訴人 蕭釗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益成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7,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97,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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