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 范心影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FANSCO.,LTD.即開曼群島商范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怡文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 律師
李恬野 律師 沈泰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