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林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連雪娥 、 謝吉諒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元(計算式:31,500元×60=1,8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