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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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61號原告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庸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被告 陳明美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李嘉慧 律師追加被告 游聖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兩造間因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和解書影本第七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