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其利率如何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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