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非訟代理人 陳真蓉 債務人 吳復華蕭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2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25,869元105年7月2日500214,390元105年4月2日50033,929元104年11月2日50043,551元104年12月2日5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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