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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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32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6
月6日北市警松秩維字第95142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玖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6月2日13時許。
㈡地點:台北市○○路○○號(友友飯店)。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自白。
㈡網站留言資料。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王依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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