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丁○○○○原告甲○○○○○
號原告戊0000000原告乙0000000原告丙○○○○○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被告癸○○
號被告子○○
弄19號被告巳○○
號12樓被告卯○○
之1被告午○○
9弄7號被告寅○○
2樓被告丑○○
56號被告壬○○
號被告辛○○
6之4號被告己00000000被告庚00000000被告辰○○
號5樓之被告未○○
4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