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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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而證人甲○○復於民國99年4月1日到庭陳稱:被告已不知去向而無從聯絡等語;此外,被告業因他案經本院於99年4月2日以99年中院彥刑字第165號發佈通緝在案,有本院通緝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資佐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