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42號原告臺南市後壁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炎輝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被告 徐麗絹
姜雲鵬 姜雲繻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