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5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佳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3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歐佳明 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零貳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歐佳明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起至同年月14日晚間11
時51分許間某時,在不詳地點,拾獲 黃淑英 之台新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詳卷)1張(於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2時許間某時,在其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住處,遭竊而脫離黃淑英持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將上開信用卡侵占入己。
㈡歐佳明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
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利用該信用卡在小額消費時免簽名,以感應刷卡之方式,支付購買商品之金額及支付住宿等費用,致發卡之台新銀行及不知情之各該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歐佳明係該信用卡之合法持有人,而同意以該卡感應刷卡消費、支付費用,因而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2、4至51所示金額之商品,獲取如附表編號3所示住宿之不法利益。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歐佳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㈡證人即被害人黃淑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台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1份。
㈣店家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
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查被害人之信用卡係在其住處遭竊,足見該信用卡非被害人不知何時、何地遺失,而係非出於其意思離其持有,並遭行竊者棄置,自應評價為離本人持有之物,而非屬遺失物甚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同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如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
㈢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接續向如附表所示商店店員
施用詐術,其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實施,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㈣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詐欺取財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侵占他人脫離持有之信用卡,再盜刷該信用卡獲取財物及不法利益,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應予非難。又其自稱因罹患精神疾病及性向關係,不為家人接受,遭趕出門,拾獲被害人信用卡後持以購買需要之物品及去旅館住宿洗澡等語,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所侵占財物價值雖非至鉅、然盜刷次數達51次、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1,028元,另其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又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打零工為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坦承犯行之態度,惟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及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㈠被告持本案信用卡消費,獲得之財物及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
法利益金額共41,028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侵占被害人之信用卡1張,雖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然該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且倘若被害人將該信用卡掛失,則該信用卡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金額地點1110年8月14日晚間11時51分119元新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板橋中正店」2110年8月14日晚間11時53分24元同上3110年8月15日凌晨2時11分1,000元新北市○○區○○路0000號「品川商旅」4110年8月16日晚間7時56分59元臺北市○○區○○路0號「迪卡儂桂林店」5110年8月16日晚間8時47分222元臺北市○○區○○路0號「家樂福-桂林店」6110年8月16日晚間9時15分1,194元同上7110年8月16日晚間9時57分84元同上8110年8月17日晚間6時1分59元台北市○○區○○路0號「迪卡儂桂林店」9110年8月17日晚間9時28分754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2「丁丁藥局-中和店」10110年8月17日晚間9時58分739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家樂福-中和店」11110年8月17日晚間10時29分930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2「丁丁藥局-中和店」12110年8月17日晚間10時37分1,321元同上13110年8月18日下午3時37分219元台北市○○區○○路00號「屈臣氏西門店」14110年8月18日下午3時50分499元台北市○○區○○街00000號1樓「康是美藥妝漢中二門市」15110年8月18日下午3時59分1,141元同上16110年8月18日下午4時37分1,022元台北市○○區○○街0段000號「全聯西門町分公司」17110年8月18日下午5時38分69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雅漾國際有限公司」18110年8月18日晚間9時47分1,343元台北市○○區○○街00000號1樓「康是美藥妝漢中二門市」19110年8月18日晚間10時40分1,104元台北市○○區○○街0段000號「全聯西門町分公司」20110年8月18日晚間10時41分762元同上21110年8月18日晚間10時53分485元同上22110年8月19日晚間10時35分15元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 萬國店 」23110年8月19日晚間11時1,661元台北市○○區○○街0段000號「全聯西門町分公司」24110年8月19日晚間11時37分87元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萬年店」25110年8月20日下午3時22分1,88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雅漾國際有限公司」26110年8月21日凌晨1時39分50元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萬年店」27110年8月21日凌晨1時48分47元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萬國店」28110年8月21日晚間6時26分1,317元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康是美藥妝風采門市」29110年8月21日晚間9時12分857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2「丁丁藥局-中和店」30110年8月21日晚間9時53分927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家樂福-中和店」31110年8月21日晚間10時46分1,553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2「丁丁藥局-中和店」32110年8月21日晚間11時16分1,026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家樂福-中和店」33110年8月22日晚間8時9分500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雅漾國際有限公司」34110年8月22日晚間8時17分1,59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雅漾國際有限公司」35110年8月22日晚間10時43分547元台北市○○區○○路000號1號樓B1「全聯萬華萬大分公司」36110年8月22日晚間11時6分2,249元同上37110年8月23日晚間8時42分1,256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家樂福-中和店」38110年8月23日晚間11時3分605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全聯中和中山分公司」39110年8月24日晚間9時15分1,09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雅漾國際有限公司」40110年8月24日晚間9時20分1,299元同上41110年8月25日凌晨3時36分1,553元台北市○○區○○街0段00號B1「家樂福台北長沙店」42110年8月25日晚間10時23分40元台北市○○區○○街0號1桉「全家便利商店-民和店」43110年8月25日晚間10時1,180元台北市○○區○○路000號「大樹連鎖藥局-萬華萬大門市」44110年8月25日晚間9時55分1,308元同上45110年8月25日晚間8時25分999元台北市○○區○○路0號「迪卡儂桂林店」46110年8月25日晚間8時10分649元同上47110年8月25日晚間6時12分1,592元新北市○○區○○○路000號「雅漾國際有限公司」48110年8月25日凌晨4時24分417元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成都店」49110年8月25日凌晨3時51分719元台北市○○區○○街0段00號B1「家樂福台北長沙店」50110年8月25日晚間10時34分50元台北市○○區○○街00○00號「萊爾富-北市民和店」51110年8月25日晚間9時1分195元台北市○○區○○路0號「家樂福-桂林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