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戊○○己○○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