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177號聲請人 陳毅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袁建業 、 劉寶春 、 秦庠鈺 及 黃瑞蘭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第2款至第7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1,000元: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相對人袁建業、劉寶春、秦庠鈺及黃瑞蘭聲請假扣押,然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