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36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方品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耀錞 即昇農農業資材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昇農農業資材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昇農農業資材行與負責人范耀錞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列范耀錞為法定代理人及兼債務人並請求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應更正債務人僅為『范耀錞即昇農農業資材行』?
二、債務人昇農農業資材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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