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雅慧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雅慧(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對本院107年8月31日所為107年度原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另狀補提理由,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又上開判決於107年9月11日分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明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自寄存日之翌日起算10日期間,於107年9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加計在途期間4日後,上訴期間於107年10月5日屆滿,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徐晶純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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