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34號聲請人 許淑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受監護宣告人 許生 來相關醫療單據(影本)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等結算書。
(二)聲請人欲處分相對人 許來生 所有不動產之最新土地與建物謄本。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免及受監護宣告人子女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許生來 之不動產同意書。
(四)陳報處分不動產,受監護宣告人日後居住生活監護計畫。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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